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争讼主体。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权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完全一致的明文界定,实践中对谁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理解不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有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在诉讼之前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科学。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
原告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原告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此时,对原告而言,可能同意另一法院受理,也可能不同意。《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此情况下应该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此外第三人审判实践中,人们对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理解不一,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认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本诉确定。如果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另行起诉。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另行起诉时,他实质上是以原告的身份在行使诉讼权利,因而其管辖异议权的有无与前述原告的情形一致。
德知盈是创新型、综合型、科技型的法律服务品牌,主体公司为河南徳知盈法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河南德知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德知盈(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德知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整合优质专业财税公司,聚集大批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知识产权代理人、创业辅导师及各领域行业专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优质定制、卓有成效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德知盈法律服务团队法律诉讼业务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建筑工程、医疗事故、债权债务、人身伤害、地产纠纷、刑事诉讼。我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线上法律咨询服务,牢记使命,践行公益,敢于担当,普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