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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无证行医的处罚规定_郑州律师事务所_德知盈集团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0

        医生在生活中从医,是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医生资格证的。没有此证,则不能够从事有关医疗行为,否则属于违法。那么,个体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德知盈集团郑州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个体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标准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二、个体无证行医的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无证行医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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