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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的基本理念_郑州律师事务所_惠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0

            地球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们不能仅仅的享受自然馈赠我们的礼物,去哪里和义务是相对的,我们在欣赏风景的同时也要保护环境。


  一、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公众参与原则:公众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4、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包括同时投入试行、同时竣工验收)的制度;防止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是水体+大气;委屈的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二、法律责任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违法处罚趋重化,其表现:


  (1)加重了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产、搬迁、关闭;其次,增加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2)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费往往大于损害的实际价值。


  (3)严厉惩罚环境犯罪。


  (4)实行两罚或多罚制度。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处着重介绍环境民事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3)危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除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三、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


  注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此处不同于行政诉讼法。


  (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非必经程序。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时效


  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4、因果关系推定


  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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