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这给版权带来了更直接的变化。我称这种新型版权为“网络版权”。互联网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所有者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并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版权范围的差异
首先,从版权作品的客体来看,传统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作品。”(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条,第2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通过超媒体传播,因此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文本形式存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的技术特点,网络作品的版权客体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传播的作品”(1)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了新的发展。《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版权所有者包括:(1)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的版权主体应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相似,只是他的创作模式从传统媒体转向了互联网。至于网站经理的新概念,有必要着重分析。首先,网站管理员享有整个网页的版权。从文本、颜色到图形,网页以特定的方式以数字形式排列和组合,网页也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例如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并打印在纸上。这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创造性智力创造,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网站经理在智力、精力和材料方面对网页有更大的投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站管理员应该被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经理对其网站的全部内容享有版权。对于来自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的大量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也有一个“数字化”的过程。编辑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因为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的智力创造,表达了他们选择和安排材料的独特方法,并赋予这些材料新的组织结构和表达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网站管理员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对其网站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版权的内容,也就是权利,也增加了。例如,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共传播权:“版权法第10条适用于数字作品的版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法。著作权人有权以这种方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演绎权利。
2。网络版权对传统版权的某些特征和原则的异化
网络版权是对比特世界关系的调整,它给传统版权的某些原则和规则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差异是最大的差异。网络作品是由具有无形特征的二进制数字载体组成的。而权利穷竭原则、地域性原则和著作权对邻接权的兼并等其他原则也应引起重视。
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权利穷竭原则,旨在平衡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版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次权利穷竭”。一般而言,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发行权在作品首次出售后用尽,作品的合法拷贝或录音的所有者有权出售拷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拷贝或录音。然而,由于网络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其复制形式与有形载体是分离的。如果一次发行权仍被用尽,计算机网络用户有权通过互联网将在网络上合法获得的作品再发送出去,而且网络传播是全球性的,一旦用尽原则确立,就会导致版权所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各种权利用尽,这对版权所有者是不公平的(2)因此,很难将一次性用尽发行权原则适用于互联网版权。
地域性是版权与排他性和及时性并列的特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版权的区域性意味着版权在一个受该国法律保护的国家的领土上有效。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质,不可能判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哪一个国家的领土应该对网络作品的版权有效。因此,网络作品版权的地域性实质上已经不复存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并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于网络作品是没有用的。这将使得无法确定“侵权地点”,从而难以在处理案件时适用法律。
邻接权是“世界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③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机构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本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因此,随着网络作品的兴起和公共传播权的确立,传统邻接权的存在将受到威胁。公共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将作品传播给公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以这种方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由此可见,著作权人自己享有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不需要像传统著作权那样利用邻接权作为传播作品的媒介。在网络版权中,邻接权被版权所吸收。
3。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互联网的这一特点使得网络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至于网络作品的作者,一旦他们的作品被上传,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网络作品确实应该被更多的网络用户阅读。如果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与对传统作品的保护同等对待,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而且有可能抑制中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络作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新的平衡。
首先,现行著作权法已经不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根据网络版权的特点,应设计有效的保护规则。考虑到网络上的大量信息,获得版权所有者对这些信息的许可必须是“大量许可”。海量许可证的操作非常困难,不适合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当前的“合理使用”被重新定义,以满足网络版权的需要。确保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里的“合理使用”包括狭义的“合理使用”和广义的“法律允许的使用”。狭义的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付费,但以作者的姓名、作品的来源,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合法使用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能未经著作权人批准,但使用费应当支付给著作权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首先,实施“建设性许可”以适当限制作者的权利,即作者在将其作品上传到互联网时,应充分认识到转载和复制其作品的可能性和普遍性。如果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或采取任何技术措施来防止它们被重印或复制,作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部分版权。互联网用户可以在网站上免费阅读和下载版权作品。然而,下载后拷贝和出售拷贝构成侵权。第二,允许转让,但必须遵守规则。互联网上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网民在某个网站上“张贴”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属于网站的“被动转载”,类似于读者对摘要和报纸的推荐。这种行为有利于促进网络信息流通,但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明确。网民必须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签名,不要删除或修改原文,否则将被视为侵犯作者的版权。网站有义务检查被动转载的作品,核实作品是否标注“未转载”,转载时原创作品是否被删除或修改等。并将报酬支付给原作者。第三,网站首先被允许使用,然后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有一个前提,除了声明不得转载作品。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即作品的出版权、著作权、修改权和完整权,网站可以也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其次,通过版权的集体管理来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相关组织代表他们集中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变得越来越简单,互联网的普及加剧了这一趋势。由于在线作品的可用性和大量的信息,一方面,版权所有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来检查和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用户正忙于寻求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因为他们使用大量的作品。如果建立一个集中的版权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在线作品的中介,将大大方便版权所有者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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