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探望权,我们的《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离婚而发生改变。子女不仅需要父母在物质方面的供给,更需要父母在精神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即使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任何一方的感情,对于子女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探望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其身为父母的义务,今天我们聊聊,对于双方在能协商的情况下,如何约定探望权。
关于探望的形式:对于未满2周岁并且抚养权归母亲的孩子来说,比较常见的是上门探望或者短暂接走探望。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与母亲在情感连接上更加亲厚,如果与母亲长时间分开,容易造成孩子的紧张或不安,所以男方可进行短时间的上门探望,或者在白天短暂接走,相对来说,比较合适。对于年龄较大点的孩子,就可以采取直接接走或者过夜的探望,长时间的相处更有助于孩子与父母一方的感情交流,也能更好的安排探望期间孩子的活动。
关于探望的时间与次数:一般参照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规律,可以分为日常探视、重要节假日探视以及寒暑假探视。首先是日常探视,一般来说一周一次或者两周一次,具体时间和次数,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具体生活规律协商来定,对于每次的时长一般为一周1次1天或者两周1次1天等;其次是重要节假日探视。一般是包含长假期和短假期的法定节假日。
如果对于短假期(一般小于3天),可以按照日常探视进行,但对于清明、国庆、春节等相对时间长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节假日可以采取双方循环的模式进行,比如每年国庆和春节两个重要节假日,至少有一个节假日让孩子在男方家中度过,即若本年春节在男方家,国庆就在女方家,第二年春节在女方家,那国庆就在男方家,依次轮换进行,这样有利于老人和孙辈有相对稳定的时间交流。再次是关于寒暑假。
寒暑假是孩子特有的假期,且时间较长,所以对于寒暑假最好单独约定。一般为连续探望,寒假一周、暑假为连续一至两周的时间等,这样更容易安排孩子的学习和外出生活。
关于如何交接:交接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实践中,直接抚养的一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给对方探望,或者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无故拖延时间,不按照约定时间送回去。这种扯皮的事情一旦发生,双方就会失去基本信任,进入恶性循环,最后战火蔓延到孩子身上!
所以在探望方式的约定上,德知盈郑州律师事务所一定要考虑如何“交接”这个细节。比如在同一个城市,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男方在具体什么时间去女方家接孩子,结束探望后,女方又前去男方家接孩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无故拖延的情况。但是对夫妻离婚后,分别居住在不同城市的,那最好由探望方去孩子居住地探望,这样有利于节省孩子时间,维持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
探望权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主,希望离婚的双方,能以孩子的核心利益为主,双方都给予爱,才能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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