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天生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社会权等政治权利不同,随时都不能剥夺。
一、生育权有什么特点?
1.生育主体是自然人。生育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和没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没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当然,享有权利的能力未必具有行为能力。
2.生育权的对象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对象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表现的人格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控制,其基础是人所具备的资格。
3.生育权的性质是个人权利。生育是个人权利中的人格权。
4.生育权是双向性的。生育权一般需要男女共享,男女互相帮助才能实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应享有决策权。
5.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不可侵犯的义务。
二、男人有生育权吗?
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所以男人当然有生育权。
作为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对男人而言,从男人和女人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男人和女人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和平等的。
三、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更多地保护弱势妇女的人身权益。原因如下:
第一,实现男女生育权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取决于自己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实现配偶权的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女性人权的违法行为。
例如,如果男人坚持要孩子,而女人不愿意生孩子,如果由男人决定,就意味着丈夫有权强迫妻子的身体和意志,这将取决于女人的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的破坏。而且把生育决定权赋予孩子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委屈男方,但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选择其他愿意生育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会比后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不是生育工具。既然公民有权生育,他们也应该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主人流动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育的自由选择。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达成要孩子的协议,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妇共有生育权,这种权利是针对社会的,即夫妇共同对抗第三方,以消除外界的阻碍和侵害。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和抚养孩子方面履行了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也不能被男性取代,女性也不能独自承担困难和风险。因此,给予女性更多的权利,不仅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性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影响,如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姻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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