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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假奶粉医生停职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0

近日热议的郴州“假奶粉”事件已不是郴州首例,2019年12月媒体曾报道,受害孩子家长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曾让其在指定地点购买指定一种叫“舒儿呔”的奶品,但发现只是固体饮料,孩子已吃了半年多,造成发育迟缓。

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回应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生开处方推荐“假奶粉”事件的处理进展,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

但多位患儿家属向记者表示,患儿体检是家属自费,部分家属和卫健委未就患儿的健康影响达成共识,后续治疗和营养费用未获赔偿。

这人有好坏,医生也有好坏啊!想想那些在一线的抗疫的医护们。再看看这个唯利是图的医生真的是天差地别。希望这事情有个圆满的解决,我不是这样忽悠人。这停职说实话有点便宜他了。处罚结果是这样了。那对于虚假宣传是如何认定?虚假宣传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是如何认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 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 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广告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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