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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_郑州律师事务所_惠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8 浏览:0

夫妻感情不和的话,如果可以协议离婚当然是最好的,大家好聚好散,但是如果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阶段,可能就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了,那么关于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惠发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关于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

  离婚诉讼法院管辖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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