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号权的定义及内容——惠发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了解一下。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虽然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
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二、我国商号权保护的缺陷
(一)商号权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从第一部分有关商号的性质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基本法将商号权规定为人身权的一种,我国对于商号权保护的法律也仅仅限定在人身权保护方面,而没有上升到财产权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没有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将商号权定位在人身权上,可以说是不准确的。另外我国对商号权的保护一般是附属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之中的,这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商号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权的立法上主要采用的是民法和专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多管齐下的模式,比较零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有关商号权的核心立法层次较低,法效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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