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3月9日,倪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某半坡时,停车,遂下车中在走至车辆前部时,车辆发生溜车,倪某被车辆挤压导致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属于意外事故,排除刑事案件。倪某的家人将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倪某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不能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不属于保险标的车的“第三者”2.倪某的身份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由驾驶员转变为第三者(受害人),不能成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
法院认为:倪某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倪某将车停放在道边,在车辆前方查看时受到伤害是否属于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规定的第三者。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第三人”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机动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车上,故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非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倪某虽系鲁K×××**号货车的驾驶人,但在发生本次事故时,其已停止驾驶行为下车后在车辆车方检查车辆,实际上其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倪某于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之外,在该情形下,其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属于保险标的车的“第三者”。事故发生前倪某已经将车辆停在路边,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在正常情况下倪某难以预见到车辆会发生溜车,该事故属于保险风险事故。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结合本案,倪某系鲁K×××**号货车的合法驾驶人,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将车辆停放后因车辆发生溜车对已转为第三者的倪某造成伤害,根据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约定,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交强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既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也没有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故本案中的倪某虽作为被保险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也应认定为本次事故中的“第三者”。
判决结果:认为倪某属于事故中第三者支持了倪某家人诉求。保险公司上诉,再审军维持一审判决。
结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于机动车辆之中,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相对概念,因此不能认为司机就不能认为是第三者。
德知盈是创新型、综合型、科技型的法律服务品牌,主体公司为河南徳知盈法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河南德知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德知盈(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德知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整合优质专业财税公司,聚集大批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知识产权代理人、创业辅导师及各领域行业专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优质定制、卓有成效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德知盈法律服务团队法律诉讼业务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建筑工程、医疗事故、债权债务、人身伤害、地产纠纷、刑事诉讼。我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线上法律咨询服务,牢记使命,践行公益,敢于担当,普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