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但是,如何认定商标在先使用,以及判断是否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往往具有争议,本案为最新的指导案例,对实务工作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
原告华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立即拆除门头招牌中“华联”文字、立即停止在网络支付账单、购物小票上使用“华联超市”文字商标,即停止对华联公司拥有的“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涉案商标包括第5345627号“”、第5825607号“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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