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王某仓作为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双方应按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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