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53854355

案例: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劳动者请求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0

基本案情

某于2007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王某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年终奖。
2008年12月,某外资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定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某外资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将不再执行。2009年11月28日,某外资公司通知王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某外资公司只按照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某12月的工资,根据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某任何年终奖金。
王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因此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2年。
某外资公司则认为,虽然公司和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对《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进行了公示。王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条件,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任何年终奖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外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终奖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有关于年终奖的相关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年终奖的发放到底应该以哪个为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是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而产生的合意,劳动合同变更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用于规范其生产经营管理的一种内部规则,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是单方行为。在劳动法学领域,不管是从法律权利的本源上看,还是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理念来说,双方行为都具有比单方行为更高的效力。如果说上述只是法理分析的话,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劳动者优先选择权。
因此,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优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外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年终奖金。

德知盈是创新型、综合型、科技型的法律服务品牌,主体公司为河南徳知盈法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河南德知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德知盈(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德知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整合优质专业财税公司,聚集大批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知识产权代理人、创业辅导师及各领域行业专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优质定制、卓有成效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德知盈法律服务团队法律诉讼业务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建筑工程、医疗事故、债权债务、人身伤害、地产纠纷、刑事诉讼。我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线上法律咨询服务,牢记使命,践行公益,敢于担当,普法先锋!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02-2017 版权所有©德知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