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冠病毒不断在全国各地蔓延。为了防控疫情,国家倾尽举国之力开展疫情阻击战。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战役中,除政府机关及卫生机构等中坚力量外,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的志愿者队伍也在这场战役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但在众人致敬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精神的同时,全国各地也不断的出现志愿者阳性、志愿者被服务对象殴打等恶性事件。针对此,简单的在保险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浅谈下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
首先要知道我国现阶段尚无统一完善的志愿者服务法律,对于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散见于各地区的地方规范中及志愿服务条例中。而《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例如浙江省金华市便推出了“关爱战‘疫’志愿者暖心八条”,其中第一条为战“疫”志愿者提供专项防疫保险。凡是启动疫情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地区,可领取由太平洋人寿保险提供的防疫专项保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人;因新冠肺炎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50万元/人;因意外伤害或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100元/天(以180天为限)。同时民政部办公厅也携手腾讯公益慈善基金联合开展“专项保险+关爱补助”的行动,为参与到疫情防控中的志愿者提供保障。此行为无意是充满了对志愿者的关爱。
但对此也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一是购买保险的情形不全面,仅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志愿服务活动强制要求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对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保险而未购买,导致志愿者权益保障不能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未进行明确。
其次便是较多“员工”在意的,疫情期间充当志愿者而受伤或者感染,是否视同工伤呢?对此可以分为几种情形,一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安排提供防疫志愿服务。二是非受用人单位指派提供防疫志愿服务,其中第一种又可以分为医护人员及非医护人员。首先先来谈谈医护人员在提供志愿者服务期间感染或者受伤是否可以视同工伤,答案是可以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非医护人员又如何认定呢?对此,笔者认为若是可以举证劳动者因单位指派而感染新冠,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属于工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劳动中被用人单位指派做志愿者仅仅是感染新冠,那么地方政府是否认定工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否则人社部涵(2020)11号文件也就没有必要仅限定于“医护及其工作人员了”。当然,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排除对于志愿者感染新冠给予认定工伤的可能。
至于非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者即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劳动者。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认定工伤的观点不一。一种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条件。而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并非单位指派,也不再工作时间内。此种情形下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那么此时的志愿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而不幸感染,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笔者较为倾向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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