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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发生交通事故私了后,被保险人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0

案例: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双方车辆都遭到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后来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的车辆损失10000元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后来王某因维修车辆花费30000元,于是王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0元,那么此种情况下,王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王某张某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就意味着王某放弃了对张某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王某此种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的诉求被支持,则必然会损害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行使向张某主张赔偿的权利,使得保险公司的损失无法挽回。因此即使王某和张某达成调解的款项无法弥补其维修车辆的费用,王某也无法再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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