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4起实用新型专利系列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品创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且品创公司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品创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在本案诉讼前,品创公司已经历两次因侵害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品创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品创公司仍继续实施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侵权产品零售商赔偿数额应综合考量
在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分别与被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先锋电器经销部、银川市西夏区宏宇立信通讯店、银川市西夏区金城通讯部的3案中,该3案被上诉人均为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时间不长、侵权人主观恶意不大、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对原审法院酌定2000元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
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记者 刘 婧 通讯员 诸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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